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寄送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书面通知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2、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符合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仲裁庭组成人员符合上述回避情形的证据。
3、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上述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通知符合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回避。
4、无论劳动仲裁机构是否同意当事人回避的申请,都应当将决定以口头活书面方式送达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