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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庭审纪律简介
发表时间:2011-6-12 浏览次数:1349

    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发言应征得仲裁员许可,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四)出庭人员应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五)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六)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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