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申请人宣读申请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申请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三)第三人陈述;
(四)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仲裁庭调查要点;
(五)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质证;
(六)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质证;
(七)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质证;
(八)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九)根据查明案情需要,传证人到庭;
(十)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十一)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可以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第三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十二)仲裁员对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
(十三)由仲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十四)由仲裁员在征询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进行案件调解。
(十五)由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