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程序和移送材料】
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将申请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提供以下材料:
1、移送执行函(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2、先予执行裁决书;
3、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在整个案件结案时,对已作出先予执行裁决部分一并处理,并注明已先予执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