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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程序和移送材料概述
发表时间:2011-6-24 浏览次数:1602

【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程序和移送材料】


    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将申请移送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并提供以下材料:


    1、移送执行函(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2、先予执行裁决书;


    3、裁决书的送达回执。


    在整个案件结案时,对已作出先予执行裁决部分一并处理,并注明已先予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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