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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调查阶段程序简介
发表时间:2011-7-2 浏览次数:1545

    (一)由申请人宣读申请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由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申请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三)第三人陈述;


    (四)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仲裁庭调查要点;


    (五)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质证;


    (六)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质证;


    (七)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质证;


    (八)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九)根据查明案情需要,传证人到庭;


    (十)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十一)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可以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第三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


    (十二)仲裁员对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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