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中是否可以变更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 |
发表时间:2013-7-4 浏览次数:2486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中较仲裁阶段增加诉讼请求的,除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外,其他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就该增加的请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举个很典型的例子,如工伤职工在仲裁阶段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仲裁裁决后其不服诉至人民法院的,如其在诉讼阶段增加了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尽管其仲裁阶段没有提出该请求,但鉴于工伤职工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中止为前提,所以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在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应当合并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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