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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请补缴社会保险纠纷的仲裁时效有无限制?
发表时间:2010-9-18 浏览次数:2922

    社会保险纠纷究竟有无时效限制?这是一个一直以来众说纷纭,答案百出的问题。纵览各大网站和论坛,关于社会保险纠纷的仲裁时效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保险纠纷因涉及到国家利益,不仅仅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因此,不应受时效的限制。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确立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因此,包括社会保险纠纷在内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均应依法执行。


    下面,我们结合南京本地劳动仲裁委在日常处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中的裁判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我们将通过对社会保险缴纳的分类进行区分说明。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至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止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类社会保险纠纷劳动仲裁委认为是没有仲裁时效限制的。因为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而这种自始至终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应视为劳动者对权益是否被实际侵害并不明确,理应不受时效的限制。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缴纳社会保险,之后的某段时间开始为劳动者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尤其普遍)。劳动仲裁委认为该类纠纷存在仲裁时效限制,仲裁时效应当自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往后计算1年,超过1年的,该请求事项丧失诉讼救济途径。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应从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前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已实际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故时效应当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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