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能否再次派遣? |
发表时间:2009-4-6 浏览次数:1597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单位是依法设立的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范围的单位,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其将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其处工作的被派遣者派遣到其他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从事劳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另外,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就劳力派遣订立的协议,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遵守。如果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从事劳动,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已经就到什么单位工作、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作出了约定,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其他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将使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合同,并且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的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都不知道,侵犯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因此,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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