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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在用工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0-11-28 浏览次数:2038

    劳务派遣存在巨大的风险,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很容易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大的差别就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节的范围,可以不给买保险,不需要给人买住房公积金,能随时叫人走,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劳务费的处理,不然很容易通过报酬的支付让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劳务派遣公司明确劳务费支付方式及劳动者工资、社保保险购买主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要明确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派遣合作,公司从劳务派遣机构购劳务。并支付劳务费。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薪酬福利保险都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并在总的协议中明确酬劳的计算方式,发放方式。


    2、在支付中要注意劳务费支付的过程。公司在支付劳务费给劳务派遣公司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购买保险。而公司不能直接给劳动者发工资,若是不放心劳务派遣公司,需要自己发工资的时候,一定要在协议中表明这是替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劳务费,其劳务费工资签收单据上面必须写清楚《***人力资源公司驻**公司工资签收单》。但是劳动者的社保和保险千万不能替劳务派遣公司购买,这样更容易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就失去使用劳务工的意义了。


    3、注意劳务费票据的开据。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在财务处理上是不能写作是工资的,只能写劳务费或者是管理费,或者是用人部门的其它指出,千万不能写成工资。对于劳务费报销的部门最好是用人部门向财务报销,而不是人力资源部,即谁用人,谁支出。而在劳务派遣公司开回来的发票中更是要注意其发票的项目栏上不能写成工资,应该是管理费或者是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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