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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方发放工资情形下劳动关系的确定
发表时间:2010-12-26 浏览次数:2964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方与实际用工方通常会就派遣用工中的权利义务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会存在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的约定。就此问题,很多情况下,虽然劳务派遣方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为了操作上的便利,劳动者的工资是通常是由实际用工方发放。那么能否据此否定劳务派遣方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结论呢?我们认为,对于该情形,应仅仅视为实际用工方为劳务派遣方代发工资的行为,这跟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委托商业银行代发工资没有实质区别,不能因为工资发放来源是实际用工方而直接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方形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劳动关系的确定是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而不能仅仅依据单一细节认定劳动关系的相对方。


附: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3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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