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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方与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可签订服务期协议
发表时间:2011-4-30 浏览次数:2108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因仅适用于临时性和辅助性的工作岗位而与需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高级管理工作岗位无直接联系。但因最近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规避用工危险,使得劳务派遣制度大有滥用之势,很多用人单位对于除高层管理人员外的所有岗位员工都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那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劳务派遣制度中,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法人主体能否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该服务期协议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目前劳动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服务期协议的订立以及履行是以协议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服务期协议的订立就缺乏基础和前提。这就也是说,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中,只有劳务派遣方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而实际用工单位即使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也因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无法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即使协议签订了,也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务派遣方与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可以订立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条款,该劳动者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不影响其与劳务派遣方服务期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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