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对比】
原《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一、增加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擅自经营”可以理解为未取得许可证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续延继续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以及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若干情形。
二、增加规定了对实际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增加规定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了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