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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员工能否再次因病请假休息
发表时间:2017-10-19 浏览次数:1241

【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法律解析】


    以三个月医疗期和累计病休时间为六个月为例,其意为该劳动者在累计六个月的时间内(自首次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可以累计多次享有合计三个月的医疗期。比如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间,该劳动者可以因不同疾病累计病休三个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本网其他有关医疗期的文章,我们已经了解到若劳动者在累计病休时间内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然需要继续请假或不能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超过医疗期的病假申请。劳动者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选择继续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该劳动者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之情形对该劳动者进行调岗直至最终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两种情形是:1、劳动者在累计六个月的病休时间内没有享受超过三个月的医疗期,但在六个月病休时间之后又因病请假的,如何处理?2、劳动者在累计六个月的病休时间内已享受满三个月的医疗期,在六个月病休时间之内又因病(新病)请假的,如何处理?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权重新享受一个新的三个月医疗期和六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除非其在一个独立的六个月病休时间内将三个月的医疗期一次性或累计使用完毕)。第二种情况,除因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延长致使医疗期和累计病休时间延长之外,用人单位有权不再批准劳动者的病假申请,而无论其所患疾病是旧病还是新病。


    劳动者在享受医疗期的同时其工作年限也在累计计算,所以如在医疗期内其工作年限已可享受更长期限的医疗期和累计病休时间的,应当按照新标准认定其医疗期期限和累计病休时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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