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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自2017年12月1日起南京市婚假正式调整为十五天
发表时间:2017-11-7 浏览次数:1676

    据悉,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除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外,还将婚假期限予以延长。也就是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南京市的各用人单位,异地注册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对自2017年12月1日后申请婚假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结婚登记日在2017年12月1日之前但申请婚假在2017年12月1日之后的,应当按照十五天婚假的规定执行。(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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