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女职工产假的天数法规合集 |
发表时间:2017-11-7 浏览次数:218 |
一、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已废止)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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