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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女职工产假的天数法规合集
发表时间:2017-11-7 浏览次数:218

    一、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已废止)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综上,目前江苏省执行的规定是: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假期为128天(98+30),其中产前假15天。此128天不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但双休日应当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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