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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1-3-18 浏览次数:2743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是以劳动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就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法律保障。


    基于上述理由,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或病假期间内的,因该劳动者未能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了病假工资之外,例如停工留薪期劳动者的月工资报酬同理也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规范江苏省病假工资的支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期间内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劳动报酬且该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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