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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期限跨越劳动合同法时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09-7-14 浏览次数:1733
    对于跨度期间经济补偿金的计缴问题,劳动合同法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则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意味着,今后企业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是以2008年作为计算补偿金的初始年限(即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累计不超过12个月)。被补偿职工2008年前的服务年限将依照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折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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