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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发表时间:2009-7-14 浏览次数:2633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赔偿项目】


    因此,发生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合法权益包括:


    1、用人单位实际拖欠或者克扣的劳动报酬数额;


    2、与工作年限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3、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所产生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较劳动部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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