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
发表时间:2009-8-10 浏览次数:1504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该条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但对于 “货币性收入”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对于差旅费是否属于工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