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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发表时间:2009-8-10 浏览次数:150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该条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但对于 “货币性收入”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对于差旅费是否属于工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差旅费的具体数额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不管员工是否出差,一个月出差几次,无需提供报销凭证,员工都会获得差旅费且金额相同。这两种类型的差旅费具有津贴的性质,是对员工特殊劳动条件下超常劳动的补偿。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差旅补助,就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另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对差旅费没有确定具体的金额,而是根据员工实际出差情况予以 “实报实销”。企业向员工给付差旅费的依据是员工所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如火车票、飞机票等。这种情况,从给付性质上看,企业支付差旅费是对员工因差旅而垫付的相关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不是对员工出差给予的额外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工资、补助则在 “工资”科目中进行处理。虽然从表面上看二者都表现为 “货币性收入”,但本质却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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