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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国家和江苏法律关于生育保险的几个重要小贴士
发表时间:2017-11-11 浏览次数:262

    贴士一:劳动者本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贴士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该劳动者配偶也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贴士三: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贴士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贴士五: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5%。(《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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