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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经济补偿年限应合并计算
发表时间:2010-11-6 浏览次数:1740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因为工作年限将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获取数额,所以我们必须考虑到在实务中上述条款的运用会遇到哪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被安排”?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通常采取先注销后注册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和经济补偿支付,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出具任何书面证据或调函以证明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是自己安排使然,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如何证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如何证明自己是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将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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