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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上限是否为12个月工资?
发表时间:2011-3-28 浏览次数:4551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其中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是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


    最长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是指其本人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经济补偿金按当地平均工资3倍支付的人员,而本人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不受此限制,仍按其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工作几年支付几个月工资。


【法条链接】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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