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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下的经济补偿
发表时间:2013-1-30 浏览次数:1422

    本网在之前发表的文章中曾表示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完成任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是无权主张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的。但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协商继续从事其他工作任务顺延劳动合同的除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一致,都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个工作任务是彼此独立,不构成劳动合同顺延情形的,劳动者可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工作任务为周期单独分段计算。(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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