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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应当如何主张?
发表时间:2011-3-6 浏览次数:1319

    职工在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未能批准并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应当按照职工工龄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天支付其300%的工资作为补偿。


    在南京地区,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区级或市级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在举报和投诉时,劳动者需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本站有格式范本下载),填写清楚本人的自然信息和单位的信息后,写明具体的投诉要求,并简要阐述以下事实:1、何时进入被举报企业工作;2、从事何种岗位;3、月工资待遇;4、举报带薪年休假的年限和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等。


    本站提醒广大在南京地区工作的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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