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解除与之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入新用人单位工作后,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是综合之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还是从新用人单位重新开始计算呢?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专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而非以用人单位为计算依据。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进入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可享受年休假的具体天数。
具体规定为: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之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