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这里有几个特殊情形需要解释一下:第一,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年休假天数。第二,劳动者在当年享受过年休假后又出现上述(2)、(3)、(4)、(5)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取消该劳动者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