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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如何主张带薪年休假待遇?
发表时间:2011-3-13 浏览次数:2007

    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年休假待遇的提供方为劳务派遣公司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年休假待遇的提供方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人实体。因此在劳务派遣活动中,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相对方为劳务派遣公司。因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给实际用工单位带来的不便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协调。


    2、劳动者需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方连续工作1年以上,而是包括被派遣者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工作时间。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哪怕是分别在原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连续工作1年以上,都可以享受年休假。


    3、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被派遣劳动者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继续安排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在未实际寻找到新实际用工单位前,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该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即使该劳动者未进行任何劳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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