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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裁员之“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解析
发表时间:2011-4-3 浏览次数:1206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已与一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另一用人单位同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双重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说,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必须同时都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可以参照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进行确定。


    2、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构成的劳动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与两家中的任何一家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构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那么也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中,法律保护建立在先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确认的是“保护在先原则”。


解析:


    1、对于劳动关系建立在先的用人单位来说,若希望通过此条款来裁员的,必须承担证明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证据;


    2、在用人单位履行第一项证明义务的前提下,接下来需要证明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对他的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何为“严重影响”?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量化,例如绩效考核等等。


    3、虽然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事实实际上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无法对“严重影响”进行举证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该劳动者改正,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在适用此条款时,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固定“已履行要求劳动者改正”的前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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