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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裁员之“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析
发表时间:2011-4-4 浏览次数:1542

    1、如何界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理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以下三种情形:①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③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注: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29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备注:这里需要用人单位分清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刑罚是因为触犯刑法被追究责任,而行政处罚是因为违反了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行政拘留与行政罚款。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够依据行政拘留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对于被采取过行政处罚的职工,如果企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就需要企业采取一种变通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违反行政管理处罚条例,被采取行政拘留的,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的时间如何把握?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不能够认定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 不一定完全认定职工有罪,只有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并且判决生效后,才可以认定职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如下情况,单位职工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且不能够正常上班,做为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处理?如果此时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显然,并不能确定职工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又影响单位的工作正常进行,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先中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安排好企业的正常工作,在职工被确认追究刑事责任后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好的后果,是如何确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因为牵涉到职工的工资发放时间与保险交纳时间。相信,国家会逐渐出台类似的法规以及配套解释。


    3、几种需要明确的特殊情形。首先,对于被判处缓刑的职工,也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缓刑是对于刑罚的一种较轻的处罚标准,是已经触犯了刑法并被采取刑罚的一种情形。其次,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虽然不被采取刑罚措施,但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也应当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只是责任非常轻,免于处罚。再次,对于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则是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是,按照规定,触犯成都很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就不符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企业不能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简单的说,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第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三,判决已经生效。


    但是,如果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则不能适用该条款,不予起诉一般的认定为用人单位职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职工虽然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在法院判决未生效前不能适用该条款。但是,对于被劳教的人员,是否适用该条款,在法律上存在分歧,因为劳教不属于刑法的处罚措施,但是,是介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一种性对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于已经被劳动教养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建议可以解除。因为,虽然劳教不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一旦劳教,必然不能够正常上班,对于企业来说,必须保证正常的工作;同时,大凡劳教的职工,其本身就需要社会给予教育,让其改正,其本身就存在问题,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要保护资深的合法权益,每个企业都需要招聘高素质高要求的职工,所以,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我们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样,是对于企业的一个合理保护,也是对于职工的一个自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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