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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1-4-4 浏览次数:1233

【概念】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进行的裁员方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备注: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数达到本条款所述的人数下限或下限比例的,必须履行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的内部通报义务,并履行向主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外,可以裁减一定数量的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一定数量的人员时,虽然需要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但并非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减人员的决定有否决权,之所以出台此规定,主要是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用工管理的权利。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可以认定其裁员违法。


   “重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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