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我国劳动法律对处于“三期”内女职工的裁员限制
发表时间:2011-4-6 浏览次数:2336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女工三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判定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管病假已过医疗期,但是否有因病情特别严重需延长医疗期的情形。


    2、公司规章管理规定是否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日以上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3、公司规章制定是否经过了“职代会”或“员工大会”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公告或告知员工。


    如果以上有一点不符合,就很难对三期内女工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