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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薪留职”与“裁员”的区别和联系
发表时间:2011-4-6 浏览次数:2176

    停薪留职的概念


    停薪留职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而裁员则是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


    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的精神,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停薪留职期满,本人继续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停薪留职期限及有关待遇


    “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而用人单位裁员后则应当依法支付被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职工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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