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普通型裁员的规定,劳动者具有普通型裁员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具备被普通裁员的情形,但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是否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呢?如果该解除行为违法,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吗?
对此问题,省法院和省仲裁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当把审查重点放在劳动者是否符合被普通裁员的情形。经审查符合的,只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书面通知这种程序性义务的,不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判令或裁决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未提前书面通知的对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