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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有权也享受带薪年休假
发表时间:2012-4-29 浏览次数:2348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一直存有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个体工商户与雇员之间的服务关系也被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予以规范,同时被《劳动合同法》纳入的用人单位还包括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雇工也自然享受劳动法律法规上规定的劳动权利,也包括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应当支付合理合法对价的权利。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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