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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09-12-13 浏览次数:2764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为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主要指标是劳动者的某一单位的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某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的,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标准用工中的标准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要严格,后者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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