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有两条具体规定。
1、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中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概念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不能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较为松散和灵活就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当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以完成一定任务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约定以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作为劳动合同期限。该任务完成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