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以下具体规定:
1、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2、即使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注:全日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在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劳动时间的约定有两个选项。其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计的,表述为每日工作几小时,每周工作几日。其二是为了配合劳动期限中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类别,表述为折算每日工作几小时,累计每周工作几小时。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如果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时间的设置上并不过多考虑每日工作时间的限制,只要每周的累计工作时间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