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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几个误区
发表时间:2011-5-1 浏览次数:1273

    误区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目前有关实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由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


    误区二:社会保险的缴纳


    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的缴纳也不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误区三:每天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了。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日劳动时间为4个小时。但条款中表述为一般而不是必须。事实上,只要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都是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规定的。不能以日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就否定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性质。


    误区四:工资结算超过15个工作日就不是非全日制用工了。


    和误区三一样,虽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有关工资结算的时间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以约定为优先。可见,如果劳资双方约定了超过15日的工资结算周期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以此否定制度本身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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