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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发表时间:2011-5-2 浏览次数:2055

【有关加班费支付的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虽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具体的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这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如下: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该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3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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