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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09-4-10 浏览次数:1319

    我国《劳动法》第38条、第40条和第45条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加之多数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种类主要包括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和法定节日休假、探亲休假、年休假等等。现对各类休息、休假制度概要介绍如下:


    一、工作间隙休息。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15分钟,有的还组织劳动者做工间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夜班期间安排其夜间用膳时间。所有这些简短的休息时间,都属于劳动者工作间隙休息。 


    二、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三、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按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休息日是不带薪的。


   
四、法定节日休假。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令)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和国庆节(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儿童节(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半天)等;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另外,根据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上述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假日。


    五、探亲休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劳动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劳动法》虽未对此作规定,但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64]中劳薪字第296号),配偶是军官的劳动者,在军人休假的情况下,仍可享受探亲休假,其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六、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2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企业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安排劳动者休假。该文件规定,劳动者休假天数要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劳动者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


   
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劳动者休息、休假的主要种类外,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职工工资。这一规定最早见于劳动部颁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9年6月1日,[59]中劳薪字第67号)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目前各地发布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规范,一般都延用了这一婚假规定,并对晚婚的还作了增加婚假天数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7天。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等。劳动部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各地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晚育女职工还有增加产假的规定,例如北京市是增加奖励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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