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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岗位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人事经理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17-11-25 浏览次数:250

    具体到某一工作岗位主张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可以实现在《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中均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是非认定和结果冲突的裁判观点和裁判结论。对此,浙江省劳动仲裁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浙劳仲院(2012)3号第一条规定: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1、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浙江省劳动仲裁部门和浙江省法院认为,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在对于何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进行解释时,两部门认为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利用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此范围。我们推测该规定制定的初衷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应当全面负责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有关的工作,其工作职责中自然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包括其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规避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人事经理是用人单位依法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人,是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负责人。如果因其怠于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其他员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人事经理自身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的,应当推定其主观存在间接故意且客观上存在重大履职过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故其双倍工资的诉求则不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人事经理的此类诉求都可以获得支持,那么用人单位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解决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因为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其他人员要求人事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没有职权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的专业知识。综上,我们对于浙江省两部门的上述规定是持肯定意见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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