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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双倍工资】员工主张停工留薪期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发表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236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浙劳仲院(2012)3号第一条规定: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1、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除了浙江省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部门就员工主张停工留薪期间双倍工资出台上述规定外,北京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实体驳回了一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双倍工资的诉求。对此我们认为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双倍工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的理由包括:1、用人单位此时丧失了选择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特殊性就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为劳动者已构成工伤,自己是无法选择终止劳动关系的。因此,用人单位因此丧失了选择的权利。2、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北京市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状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约束和管理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本案中,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实际未再提供实质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实际享受劳动成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用人单位无法在短期内通过劳动者的试用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双方缺乏相互考量的前提和基础,而此前提和基础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延续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3、法院认为:因为工伤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用人单位主观上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也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这种磋商和讨论的机会在法律上无法实现。基于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信义务,故不应当支付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诉求。4、停工留薪期工资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劳动内容的对价支付,而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因工受伤所享受的一项工伤待遇,该待遇与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无关,以此来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们根据上述判决理由总结出的结论为:1、双倍工资的支付与否需要考究的是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2、涉及到双倍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主动签订意愿、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状态、是否存在不可预见以及不可抗力的因素等。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其处于昏迷状态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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