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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关系建立标准中的“依附性”和“从属性”
发表时间:2017-10-29 浏览次数:679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芬法官在《江苏高院: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般方法与原则》一文中的阐述,劳动关系建立的一般标准具体为:(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上述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采用的是列明式,实质上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特点:劳动者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阐述一下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人格从属性:劳动者给付劳务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所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也就是对劳动者人身支配的过程,值此劳动者的人格也不可避免地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主要识别标准包括: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服务,劳动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由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不能自主决定;2、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经营或生产组织提供劳动服务;3、劳动者给付劳务以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为目的;4、劳动者不享有拒绝执行事务指示的权利;5、用人单位为保证生产经营管理的秩序,有权对劳动者的违纪过错行为施以惩戒。劳动者也鉴于依法获取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对价,需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和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1、劳动者需从事工作以谋取生活所需;2、劳动者并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用人单位的目的而劳动;3、劳动者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原材料以及工作场所,但不承担其经营风险。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都是在组织内完成的,劳动者属于组织的成员,其劳务给付行为也构成了用人单位事业经营整体的一部分,是生产服务过程中必要的一环,并与其他劳动者处于某种分工合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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