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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7-12-20 浏览次数:427

    如题,拥有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不具有营业执照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方签订协议或达成合作,由第三方借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对外招聘、录用和使用员工。此种情形下,如第三方与所录用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如何认定和处理?借用营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要判断借用营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需要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责任,还是应当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即需要判定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此类案件中,不能简单的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来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和识别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因为第三方为了帮助所录用员工实现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很大可能促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录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此并不足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标准,如果被录用人员仍然是由第三方支配、管理和约束,包括安排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报酬等,被录用人员的劳动成果也不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情况下,则不应当认定被录用员工与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实际具备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如存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代发工资之事实,但又可以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的工资报酬来源于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同样不应以被录用员工的工资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为由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付行为应仅仅理解为代付。


    在诉讼程序中,为了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查明第三方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录用人应当将第三方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共同被告)。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列为被申请人并不意味着其需要承担劳动法律责任,更多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案件事实的查明上,以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分配各方举证责任后对劳动关系相对方和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和裁决。如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被录用人员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建立劳动关系但第三人又系自然人的,则被录用人员与第三人应当成立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录用人员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主张权益的诉求将无法实现。退一步说,即使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对被录用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鉴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借资质与第三人必然约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第三人自行承担,故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据此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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