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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足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9-7-25 浏览次数:1447

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足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站律师解析】


    实践中一直有一种误区,就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从法律上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司法程序中,劳方或资方在举证和辩论环节也时常会表述此观点(特别是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中),但实际上上述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就是“用工行为”的产生。也就是说,在双方存在合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开始使用、约束和管理员工之日,双方劳动关系就已建立,而无论此时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反过来说,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用工行为”发生的,劳动关系就是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建立的,员工不能享受劳动法层面的权利。我们在文本中之所以是说上述观点“不完全正确”,是因为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基本都是晚于用工之日的。况且,这种“先用工、再签合同”的做法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所以出现“先签合同、后用工”的概率并不是很大,但法律上的观点我们还是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尤其是对于那种“非正常用工”纠纷,例如挂靠资质所引发的“劳资纠纷”,“员工”就不能仅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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