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njgjj.com/public/njgjj/index.htm)
【投诉须知】
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理: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5、单位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6、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7、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8、单位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职工请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管理部柜台申请投诉:
1、本人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2、本人身份证;
3、工资收入证明;
4、其它与投诉内容有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