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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时的快捷处理方法和途径
发表时间:2011-5-28 浏览次数:1329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1、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确因经济状况恶化导致无法足额及时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在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拖欠的实际原因和拟补足的期限等信息后,在劳动行政部门给定的期限内能够及时补足的,可以不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申报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拖欠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最后,拖欠的劳动报酬还需要依法补足。即使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劳动者得劳动报酬仍然需要予以清偿。2011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甚至将恶意欠薪作为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值得广大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上对于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程序已经发展到较为快捷便利的程度。如果用人单位对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以欠条的方式出具债权凭证,劳动者则可以持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一来,就节省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大量的等待时间。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又有了新的举措。该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样一来,劳动者追索拖欠劳动报酬就变得更加快捷方便。在债权数额确定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限期给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拒不给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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