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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年终奖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发表时间:2011-5-28 浏览次数:1628

    年终奖从性质上说是属于用人单位给予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工资,因为是适逢每年年终发放,因此也被称为年终奖或者第13薪。大部分用人单位在每年农历年终前都会发放一定数目的年终奖作为劳动者一年辛勤工作的肯定和补偿。但近些年来有关年终奖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值得我们关注有关年终奖发放的几个问题:


    1、年终奖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有的意见认为,年终奖的支付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因此,年终奖纠纷不应当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应当由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但我们认为,年终奖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属于工资的范畴。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但在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侵犯其上述权利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2、年终奖纠纷应当如何处理?虽然本文应当不涉及案件实体裁判的问题,但因年终奖纠纷属于新兴的劳动争议案由,所以我们在这里就捎带简单介绍一下我们的意见。关于年终奖纠纷,因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支付义务,国家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参照的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以往惯例等依据。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有规章制度的,且该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应当适用该规章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劳动者不符合规章制度中领取年终奖的情形的,应当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同岗位劳动者的发放情况进行裁判。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很多用人单位都主观认为只有在年终奖发放时还在职的劳动者才有权领取年终奖,凡是没有达到连续工作满1年或者在年终前离职的劳动者都与年终奖无缘,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将上述条件明确作为年终奖发放的条件之外,其他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具体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其实际工作的年限获得对等比例的年终奖。(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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