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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发表时间:2011-5-28 浏览次数:1968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接受原工作单位的聘用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性质?劳动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该类案件呢?


    劳动关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符合法定资质。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符合从事劳动服务的行为能力,这点主要是从年龄及劳动能力两方面来进行判断的。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从事劳动服务,除特种行业外,用人单位也必须招录年满16周岁的公民进行劳动服务。行为能力方面主要是指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定疾病或残疾等其他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就用人单位而言,法定资质主要是指其是否符合民法通则中法人成立的要件。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法律上就视为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虽然从目前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的公民数量非常之大,但在法律对于退休年龄没有延迟之前,我们现在还是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和执行。法律认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劳动者就不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资质了,因此,该劳动者无论是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还是在新单位再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法律依据方面,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三)中以及江苏省高院在指导意见中均已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既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结论已经明确,该类型劳动者在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了,双方可以劳务关系为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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