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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11-6-20 浏览次数:2199

    在校学生在正式办理毕业手续之前都会根据学校的要求进入指定或自寻的用人单位进行专业研究方向的实习或见习,那么该学校与实习单位或见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校学生在外勤工俭学(打工)或者在外实习见习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不是择业行为也不是就业行为,自然不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也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规范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后,也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综上,对于在校大学生在实习见习以及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仲裁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而仅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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